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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一般销售销项税额-(当期应税货物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地产地销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一、当期国内一般销售销项税额、当期地产地销进项税额,均是指按市局或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计算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参见深国税发1997241号通知)。
  二、当期应税自产货物全部进项税额,不包括免税销售和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销售额,包括国内应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额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以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价格为准)。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依据商品代码确定,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再进行汇总。
  四、汇率以期末外汇牌价为准,即:企业按月预申报时,应以每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出口销售额;按季汇总申报和年终清算时,对已预申报的部分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第十条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经营的生产企业,需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之前,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备案。当料件进口后,根据该手册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件七),报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签章后,可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安规定征税税率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核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自产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在进料之前未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备案的,不能按第十条操作,只能按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以季为期确定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自产货物应纳税额+简易征收应税额+其他销售应纳税额-上期实际留抵税额-预缴税额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各月“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一、当企业本季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出口销售额占同期全部自产货物销售额的50%及以上时,分下列两种情况确定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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