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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仍实行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第三条 “免、抵、退”税的审批管理由各主管征税的征收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工负责。
  第四条 按规定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内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批件之日起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前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办理退税登记,填写“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登记证”:
  一、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正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提供第二—五项。
  第五条 已办理“免、抵、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撤销、变更情况的,应于被批准撤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第六条 各主管征收分局应按月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传递新办、变更、注销“免、抵、退”税登记的企业名单(附件一)。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足50%的,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退税)。
  第九条 一般生产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自产货物应纳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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