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82号 1999年2月25日)
各分局、区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精神,加强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的退(免)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我局特制订《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
市局将在近期发出通知,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于1999年3月15日之前到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办理“免、抵、退”税登记,请各分局、区局认真准备,作好生产企业退税登记工作。
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1997]18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的精神,加强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凡与原生产的货物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能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新上项目申请报告、新上项目批准文件、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等),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免、抵、退”等: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其他自产货物继续实行“不征不退”政策到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