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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81号 1999年2月25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出口企业户数较多和我局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对外贸(工贸)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二、主管征收分局、区局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应于每年度清算期结束后15日内(即4月15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有关报表,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汇总、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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