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48号 1999年3月2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一、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额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当年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与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又在弥补期内。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