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公布1998年通过认定的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99]京经节字第0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及《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方法》((98)京经节字第392号),我委会同市计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1998年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认定,现将通过认定的43家企业(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名单附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
二、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节能办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以使汇总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
四、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