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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通知

   (二)处理违法用地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一,凡属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度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等公益、公共事业等违法用地项目,均由市有关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以上违法项目的处理和补办手续,首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违法用地单位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文件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征地和安置补偿等材料及图件和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填报《北京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基本情况表》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违法项目分类,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统一研究确认,违法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凡属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及废弃物等违法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在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超出区县政府批准权限的违法用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将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开发公司、清理开发项目和清理闲置土地的部署办理。
   (三)所需报送的主要材料和图件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明;1∶2000地形图和1∶500或1∶1000总平面图;区县计委、建委规划、房地产部门原审批文件及区县政府原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协议、安置方案;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主要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等。
   (四)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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