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
14个近远郊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依法”、“加快”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的批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10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1996年9月17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重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严从重处理;对1999年1月1日新的《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按新的《
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属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处理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违法用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将违法用地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联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和报批。
三、加快工业、企业及其他非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的处理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1999年2月底。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依法从重处理。
四、处理违法用地“两图”的测绘工作,市测绘院从今年起,将全力以赴对各区县违法用地进行测绘,各区县要主动和市测绘院进行联系,搞好配合,确保违法用地处理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全市处理违法用地的统计汇总工作,凡属区县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要填写《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1999年3月底前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
六、凡属1998年12月15日前申报的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及1999年2月底前申报的其他违法用地项目,仍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文件的规定,作为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催缴各项罚款及税费。违法用地单位缴齐罚款及有关税费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届时拒不按时交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