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清理
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1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做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一名业务局长任组长有关业务科长为组员的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和组织入库工作。
二、各区县局在接到本区县违法用地项目名单后,应通知违法用地单位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三、在清理中各区县局应对违法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做好违法项目纳税申报手续和清算、补缴税款手续的受理工作,并为补缴税款的单位开具《完税情况证明》。以此作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完税证明材料。
四、对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税种的征管事宜,按照京地税征[1998]47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此次清理工作要求于二季度之前完成。为便于市局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请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二处报送《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报市局二处。
书面总结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二)欠税的主要原因。
(三)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3、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
4、违法用地项目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5、完税情况证明(略)
6、有关区县违法用地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