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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
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114号 1999年3月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进函[1999]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凡发现使用遗失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除立即追回所退税款外,并按文件要求于1999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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