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7.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当年;
8.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9.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所要求的年限可计算至1999年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五、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北京地区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
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可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七、考试科目及其知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