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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
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
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
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科干职[1999]27号 1999年3月17日)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国家将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实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考前培训工作。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申请;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八年者;  
  3.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六年者;
  4.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四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两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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