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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151号 1999年3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1999年度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第二季度全市地税系统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在案头稽核中开展分税种的申报稽核工作。随着全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的全面推广,在案头稽核中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稽核工作,对强化分税种申报稽核,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的案头稽核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四项工作内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由各单位检查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部门予以业务支持和配合。各单位要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见附件),全面部署并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全市地税系统结合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行业类型,确定审核重点。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的范围为全市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即全市所有实行邮寄申报的企业、上门申报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不包括全市定率定额征收的企业和1998年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工作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为基础,采取当期有关指标内在关系的对比分析和当期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纳税异常或疑点,为日常检查提供案源。
  四、各单位要本着积极探索,由易到难,逐步完善的原则有效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进行总结,及时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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