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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9]137号 1999年3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北京市石油公司所属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附后)1999年销售《通知》规定的成品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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