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京财农[1999]368号 1999年4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特印制《北京市契税完税证》(见附件),现就税票的管理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契税完税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按征收情况定额领用,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再次领用时要收回已使用的税票存根联并在封皮上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办理注销手续。
二、契税完税证的纸张采用无碳直接复写型纸,每本50号,每号一式四联,号与号之间需加以垫板隔离书写,内容应全面详细填写,其中,“纳税人地址”项应是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的地址;“税款所属时期”项应是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日期;“税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八条规定填写;“征收机关章”或“委托代征单位章”根据实际征收情况加盖本单位财务预留银行印鉴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