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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
(深职鉴[1999]1号 1999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督考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督考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考员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考评员或具有二年以上考核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达到一级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督考员经市指导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胸卡和聘书。
  督考员的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 督考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鉴定所的考务工作和考场秩序进行监督;
  (三)对考评员的考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市指导中心向各鉴定所派遣不少于一名的督考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督考员在督考工作时,应佩带督考员胸卡。
  第九条 督考员在督考工作中有权对考评员和考务员在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每次鉴定结束后,督考员应在三天内填写《督考情况表》向市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条 督考员的督考费由市指导中心在考务费中支付,督考员不得从鉴定所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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