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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北京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处等四家总机构1998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北京铁路局多种经营
管理处等四家总机构1998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9]第194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处、北京铁路工业总公司多经分处、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多经分处、北京铁路大修工程总公司多经分处四家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考虑到铁路局多种经营处等四家总机构对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进行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发生费用又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发[1998]6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铁路局多种经营处等四家总机构1998年度向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略)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批准的比例内计算提取,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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