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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4]2599号 1994年12月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由于职工冬季取暖用煤、取暖用设备、材料等提价,致使取暖费用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1.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2.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3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后,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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