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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我市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和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用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格等特点。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粤劳安[1997]313号)等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凡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其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法取得原劳动部或现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和经营,尚未取证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领证,否则其生产视为违法。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销售实行资格认可和定点经营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场地和资金,业务人员经专门培训,单位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合格,依法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其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下简称“三证”)。
  已取得定点生产和经营资格的单位应严格自律,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或“三证”不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批准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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