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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各市县邮政局、电信局税款缴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
各市县邮政局、电信局税款缴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9]78号 1999年3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目前,各级邮政、电信企业已各自挂牌营业,但由于邮电分营工作时间紧,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各级邮政、电信企业还无法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和新的税务登记证,为此,现将邮政及电信企业在领取新税务登记证前的税款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邮政电信企业分设以后,以新设立的各级"邮政局"、"电信局"为纳税人,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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