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层楼除居民用电以外的其它供电设施及楼道灯,单独装表计量,由产权单位负责电费结算。多层楼的楼道灯单独装表可视具体情况由产权单位负责或居民合理分摊。
五、施工组织管理:
供电局负责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凡参与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核发的“甲种施工许可证”或各区县供电局核发的“乙种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有“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从事改造工程。
六、电度表的选择:
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可采用长寿命机械表、抄表器抄表、电费储蓄划交电费;机电一体式低压载波集中抄表,电费储蓄,银行联网;机电一体式“预付费表”;各区、县供电局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优惠政策:
(一)居民住宅用电按标准进行改造后,同步实施一户一表,供电部门按每户2千瓦用电负荷供电,免收供、配电贴费。
(二)凡属实施“一户一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提供组合式专用表箱、电能表及匹配的保护装置。
(三)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分别采取措施实现一户一表。
1、按标准改造后的居民住宅楼房和平房免收供、配电贴费。
2、低压自管户自供的居民楼房倒入地区配网供电,居民用电按标准改造实施一户一表的,由用户承担本级电压外部工程费,免收供、配电贴费。
3、高压供电的企事业单位或物业小区自供居民住宅楼,按标准改造后采取“卡式售电”实现居民用电一户一表。
(1)居民住宅楼倒入地区电网供电的,根据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供电方案。用户承担全部改造工程费用,免收供、配电贴费。
(2)企事业单位内的居民住宅楼,无条件倒入地区电网的,按标准改造后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实现一户一表按户结算电费。
(3)居民住宅改造涉及变压器原供电点增容的,依据居民实际用电户数核定,当增容总量等于小于居民户数乘以1千瓦(l千瓦视同1千伏安)免收供、配电贴费,超过部分按正常贴费标准收取
(4)电费核算办法,高压自管户内居民实施一户一表,“卡式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的,依据该单位居民“卡式售电”电量之和核减电量,结算单位电费。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卡式售电”系统,由供电局按户结算电费。
(5)凡由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过渡方案带居民楼供电的,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实施一户一表,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申请按属地原则进行,永久方案的落实由原受理业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