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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
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9]14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选派有责任心且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专岗专柜具体承办此项业务。
  二、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软件,按照要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刻制的《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附具有社会保险登记资格的各经办机构印模)。凡加盖上述经办机构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凡缴费单位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需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赋予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废并收回。
  五、因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收回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加盖“作废”章,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六、对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凡超过《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日期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将一份《通知书》及时送达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缴费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便于查询的原则,科学分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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