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的意见
(苏国税发[1999]182号 1999年4月26日)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各项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但是,当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地区之间重视程度不一,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堵塞漏洞,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好总局和省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作为加强增值税日常管理、防范偷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稽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稽核岗位,明确稽核职责。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稽核岗位,把稽核工作具体落实到岗到人,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目前尚未设立稽查岗位的,要抓紧设立,稽核岗位原则上应设置在基层征收分局,业务指导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格操作规程,规范稽核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对已推行使用金税工程计算机稽查系统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稽核方法和程序要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
四、突出稽核重点,提高稽核效果。各地在稽核工作中应做到有点有面,抓住稽核重点,注重稽核效果。A类企业的年稽核面不得低于100%;B类企业每月稽核面原则上要达到100%,个别分局确因收入大、进项凭证量大等原因,需要降低稽核面的,可向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但月稽核面不得低于60%;C类企业每月稽核面必须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稽核比例。A、B、C三类企业的分类标准按照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70号)中的分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