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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教育厅(教委):
  为了促进教育面向首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培养人才,加强招生、培养和就业指导各环节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外埠院校在京招生的审批程序,经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商定,现将办理来京招生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来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应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是教育部门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招生的专业应是北京市社会需求较多、办学有特色的专业。
  二、外埠学校应将每年在京招生的招生计划表(表式附后),于上一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交北京市教委计划处、计委社会处。其招生计划表内容包括:
  1.专业名称(教育部认定并公布的);
  2.科类,学制;
  3.招生对象;
  4.招生数量;
  5.收费标准;
  6.是否“农转非”;
  7.毕业生就业去向(指留培养地、分配到中央部委有关部门或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回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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