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建立外地来京务工
人员自管小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9]80号 1999年4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为了保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自管小组是在用人单位领导下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为成员组成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自管组织。
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在2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每20名外地务工人员为单位的自管小组,并选举或推荐1名小组长。
二、管理部门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外地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并将自管小组管理形式纳入对外地务工人员的总体管理之中。区(县)劳动局将具体负责区(县)属以下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各市属、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具体负责本系统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计划单列企业及外省在京企业按自管小组的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
三、责任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本系统相应的管理章程,明确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督促检查所属用人单位建立自管小组情况。
2.严格执行本市外地务工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要重点检查所属单位对本市外来人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情况,提高外地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3.要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在京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底数,加强“三证”的审核工作,对于证件不齐的要尽快补办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