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项资金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增加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投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各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
(2)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从国家现行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额以及粉煤灰设施的折旧费,应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3)环保部门按规定向各排灰单位收缴的排污费,应支持排灰单位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4)排灰单位自有资金;
(5)其它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粉煤灰排灰单位和常年用灰量五千吨以上的用灰单位应按隶属关系每季度后10日内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灰、用灰、存灰情况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季度后15日内,各地、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省经贸委)。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科研主管部门应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课题和开发项目列入计划,支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综合利用粉煤灰(渣)、锅炉炉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产品,按《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认定证书和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生产粉煤灰产品(制品)的用灰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每利用一吨粉煤灰或一万块粉煤灰标准砖可由企业提取一元五角作为一线工人的生产补贴,并允许进入生产成本,但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含混凝土搅拌站、筑路拌合料场等)以及其它用户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利用粉煤灰节的水泥、石灰、砂石等建筑材料费用的,可以从其节约费用中提取15%的节约奖,纳入生产成本,但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农村对利用粉煤灰充填的塌陷区、复垦坑洼废地,有经营使用权,五年内免交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