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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贸委、建委、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贸委、建委、财政厅、交通厅、
电力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贸资[1999]101号 1999年3月23日)


电力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重点火电厂:
  粉煤灰是废渣,也是资源。弃之有害,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用之为宝,节约土地,改善环境。为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现将《湖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湖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印发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包括公用电厂、自备电厂、热电厂站)、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复土造田、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等)和其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四条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省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多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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