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2.从事工业生产的,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本年度新认定的,且经营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取消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④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
4.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在本年度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经审核通过年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其年审登记表“年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年审通过”印章;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国税流函[1998]043号通知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还应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年审结论”栏内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同时在编号栏内填写年审编号(年审编号的编制说明附后)。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年审登记表“年审意见”栏、《税务登记》副本的首页上方,同时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期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在年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年审总结报告、年审汇总表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