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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五)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六)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连续税负为零、销售收入为零、不申报等;
  (七)企业法人、会计人员、经营场所等项目发生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其他有关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九)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暂缓通过年审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暂缓通过年审或经检查有问题的企业(不包括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并应按如下原则规定处理:
  (一)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顿,原则上整顿期为6个月。限期整顿期间,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整顿期间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对在整顿期后仍然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结清税款。
  (三)纳税人在整顿期内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结转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暂停抵扣,未经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税政科批准不得抵扣。
  (四)凡在年审中发现存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以及其他纳税违章情况的纳税人,除按本条第1、2、3款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如被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纳税申报时一律按第二种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五)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或临进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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