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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帐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征。
  4. 有关会计帐目设置是否健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商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帐户设置是否正确,是否及时登记了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应有份重点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是否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  
  (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
  1.增值税税率的运用是否正确;
  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3.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享受税务机关办理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手续;
  5.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 “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的审查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期申报:按期申报次数、过期申报次数、未申报次数;
  3.是否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企业纳税情况:是否按期缴纳税款、有无长期拖欠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1.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有无虚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的行为;
  3.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4.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虚开、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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