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年审)。认定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也应参加当年度的年审。
第三条 每年的年审工作,应于次年的二季度进行。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主要是审核和考察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辅导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业务,提出下一年度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第五条 每年年审工作开始时,税务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发布税务公告,提出年审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首先要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年审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
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可根据各分局情况采取分期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由咨询所配合,共同进行培训。
第七条 根据年审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对一年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列出审核提纲、作出重点审核计划,以便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财会人员会计征;
(七)企业本年度各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决算报表;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年审文件后,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登记表》及其他证件资料,对企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