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三)审批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四)对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给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给《资格证书》时,应在第一页右上角统一编号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五)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审批,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税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负责,各局应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的要求,限量限版面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