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42号 1999年3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市局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个办法以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近两年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 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