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195号 1999年4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清理检查的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此次清理检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限、政策和重点请各区、县局严格依照总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我市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结束,其中, 4月1日至5月20日为用票单位自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为国税局重点检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为整改建制阶段。
对各阶段的具体检查方法安排如下:
(一)在自查阶段由每个用票单位按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 (自查表由市局印)于5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国税局。供水、供电、供燃气等专业部门使用的票据也应列入此次自查范围。
(二)在重点检查阶段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商业企业,粮食和汽车 销售企业以及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用票单位的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达到100%。
(三)整改建制阶段由各用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的 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四)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内部发票发售保管情况的检查,拟由区、县 局直属分局自查,特别是帐实是否相符,发售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发售、发票工本费是否及时准确解缴。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局有关初室将对部分区、县局内部发票管理进行重点抽查。
(五)对发票承印厂的检查由市局有关处室组织,进行检查。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 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9]50号)(另发)要求,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我市倒卖发票的重点地区特别是西直门、中关村、国际展览中心等地区进行突击整治。通过整治达到遏止倒卖发票猖獗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