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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75号 1999年4月22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对已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要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分别由省、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征收服务大厅或者其他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对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发新闻稿,也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四条 对私营企业以外的企业涉嫌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税务违法案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嫌偷逃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进行公告。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以下内容:
  1、简要介绍被公告对象税务违法事实;
  2、税务违法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3、税务违法行政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要实事求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要正确,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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