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春运期间做好本地区民工就地安置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得发生本地区民工集体盲目流入北京的现象。
六、做好对本省(市)、自治区劳务基地的管理与检查工作,所属劳务基地在评估考核工作中100%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七、本省(市)、自治区在京务工人员不得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如有发生,将取消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劳务基地资格,同时递减省(市)、自治区明年进京务工人数。
八、督促检查劳务基地组建自管小组情况,如发生劳务基地向北京输送劳动力未建立自管小组问题,将影响年终考核成绩。
附件3: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目标责任书
(外埠劳务基地、北京市劳动局)
一、从劳务基地输送的务工人数,应占本地区在京务工总人数的80%。且培训率达100%。
二、根据“三·五”普法教育规定,劳动力必须经过法规教育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北京输送。且培训率达100%。
三、及时准确地向华北网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上网率达100%。
四、积极协助省、市、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本地区劳动者因伤、病、残、亡率达100%。
五、春运期间,做好本地区民工就地安置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得发生本地区民工集体盲目流入北京的现象。
六、劳务基地应当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的相关民工有序流动的法规、规章等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劳务基地向北京市每一用人单位输送劳动力超过20人的,每20人建立一自管小组,选出小组长,由本市用工单位输入时接管。凡未建立自管小组的,不得向北京市输送劳动力。
八、输入进京的务工人员不得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如有发生,将取消劳务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