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计发奖金时,应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合作程度及所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在规定的幅度内进行提奖。
(一)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本档最高奖金额可达5000元。
(二)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3%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可达27000元,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32000元。
(三)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0.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可达45000元,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77000元。
(四)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0.1%的幅度内计发奖金,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五)没有应纳税款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可达10000元;罚款数额在10万以上的,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罚款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0元。
(六)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案件的查处单位在税款、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方案,报负责管辖案件的举报中心支付,并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奖励金额超过32000元(含本数)的,应报市局举报中心审批。
计发奖金由管辖案件的举报中心负责,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各区举报中心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分局、区局查处的,由查处的分局、区局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报请本区举报中心审批,由该举报中心负责发放举报奖金。跨区移送的,则应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交由相应分局、区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