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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91号 1999年4月15日)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举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关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受理、举报材料管理及举报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登记分局、海洋石油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局举报中心;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及其下属分局接到的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的各区举报中心。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及时对举报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归类,移送各分局、区局查处,并跟踪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查处的分局、区局在案件查结后应书面报告移送案件的举报中心。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分工仍按我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29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各级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举报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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