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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预缴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的管理。一是进一步落实纳税人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并以公文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二是强化自行申报制度,所有纳税人都无一例外地按主管国税机关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报的,需提前提交延期申报报告,待主管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复后,方可延期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做好所得税申报与《湖南征管软件4.20版》的衔接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凡建立了纳税申报厅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必须到纳税大厅进行。
  (四)加强税基管理,坚持依法纳税。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任何侵蚀税基的行为发生,促进企业做到应税收入完整,税前扣除真实、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
  1、要正确处理好税收法规与财会制度的关系,对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及数额,应纳税所得额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执行。
  2、对按税法及有关规定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税法有规定标准的,不得超过标准审批,凡未按规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五)加强纳税检查,严格税收秩序。加强纳税检查,是税收法规正确贯彻实施,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大力组织收入的必要保证。因此,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
  1、加强日常纳税检查。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检查对象,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凡列入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均应属于日常检查的范围。
  2、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情况以及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时间、工作安排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布置。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监督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检查工作,对于跨地区的汇缴成员企业,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检查,查补的税款,一律就地入库。
  四、充实所得税管理队伍,尽快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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