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发票的审批、购领、自印、换开、认证、缴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办理时期。
4、公开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
5、公开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缴纳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办理时限。
6、公开需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 及索取折让证明”、“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等等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7、及时公布税收政策调整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
8、公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二)公开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职责范围。
(三)公开经市局转发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公开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办案程序,执行程序和应曝光的案例及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力。
(五)公开税务人员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职业首先规定和税务人员守则。
二、公开办税的形式
(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及其办税场所,设置“公开办税专栏”,公示有关的制度,规定。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在税源集中的办税服务厅内充分发挥电子触摸屏的功能,使纳税人可以自我查询。有条件的区、县,分局可以安装咨询电话,以方便纳税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三)采取诸如办税指南,办税人员例会、广播、公告、培训等多种形式公开办税的内容。
三、公开办税责任制
对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违反公开办事责任:
(一)凡按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涉税事宜的。
(二)因税务机关主办人员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资料,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造成失误的。
(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应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税务人员违反公开办税制度,应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罚,具体处理和处罚 标准暂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四、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公开举报电话。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分别制定专项配套制度。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