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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开办税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政执法和民主监督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 告中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级税务部门要用江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统一全体干部对推行召开办税制度的认识。
  二、推行公开办税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使每个干部都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制度”规定的内容,在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分别制定专项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三、要将“召开办税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做为考核的内容,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推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情况,请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
  贯彻本制度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9年3月25日

  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公开办税制度。
  一、公开办税内容及时限
  (一)公开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1、公开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2、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应罚则,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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