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
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44号 1999年3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对企业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在计征增值税时,仍按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超过一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