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制度
(1999年5月1日)
为加强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根据《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金的管理机构
1、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会不设专职人员,与市计划局文教科技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项目的筛选、资金的发放和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2、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务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月报和年报表。
二、支持方向
1、支持对深圳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开发;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立足于企业进行工业性试验,开发市场前景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形成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3、支持在引进科研成果、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通过二次开发、消化、吸收和创新,实现产品的国产化;
4、支持“三高”农业的发展,开发推广使农业增产增收、出口创汇的技术。
三、立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每年度市计划局与市科技局颁布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随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文教科技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2、申请立项须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申请立项时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材料。
四、基金的使用与回收
1、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实行合同制有偿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除全额回收本金外,还要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按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20%计算。
2、资金的发放。经批准立项的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在基金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并由指定的专门科技贷款担保机构或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法人给予担保后,办理具体放款手续,由基金会直接将项目资金转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