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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卫星电视广播电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卫星
电视广播电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告
(1999年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告》(广发社字[1999]166号)文件规定,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问题,近期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集中进行清理整顿,现作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配合广电、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调查。凡检查中发现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电行政部门将依法没收相关接收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应立即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主动配合广电、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调查。凡检查中发现个人未按规定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电行政部门将依法没收相关接收设施,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江苏省广播电视厅核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禁止无证单位(个人)承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无证单位(个人)一律停止承接(在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并主动到广电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凡在检查中发现无证施工的,广电行政部门将依法处于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严肃处理。
  四、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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