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按规定实行税款预储管理的纳税人, 可将保证金及利息转入纳税人的税款预储帐户。
为加强保证金的管理,省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保证金实行新的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凡1999年1月1日起收取的保证金和清退后的余额( 指按本通知规定不需清退的保证金及利息)必须进入新的专户和专帐(和以前的老帐要断帐)。 各地须将清退后的余额以县(市)为单位按表要求(见附件1)于1999年5月10日前报省局。今后每半年将保证金收取情况向省局报告一次(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关于行政性收费
(一)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提高收费标准。
(二)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必须使用的“表、册、单、书”的收费,省局和省物价局已就此进行了调查,有关规定正在拟订当中,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暂按原来的收费办法执行。
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自定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三、关于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见国税发(1994 )211号)与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和代理程序进行。
(二)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代理。开展代理业务,必须同被代理人签定代理协议,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按照代理协议中载明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及收费时间收费。
(三)税务代理业务要与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严格区分开来,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代理机构行使并按税务代理进行收费。
四、关于去年物价检查的结案处理各地对去年物价检查结案处理事宜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和相关机构负责,加强和物价部门的协调,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作好结案处理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税机关的收费工作,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各地要针对去年物价检查和以往检查反映在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和整改,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今后,对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及擅自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决定收费者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