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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金的使用与回收
  1、科技再开发基金实行合同制有偿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除全额回收本金外,还要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按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20%计算。
  2、资金的发放。经批准立项的科技再开发项目,在基金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并由指定的专门科技贷款担保机构或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法人给予担保后,办理放款手续,由“基金会”直接将项目资金转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
  3、资金的回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中“资金安排表”规定的偿还时间,及时主动将本金和资金使用费直接转入科技再开发基金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期满后,对于既不按时还款,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五、延期偿还资金的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已下达的科技再开发项目过程中,遇到如研究开发失败、经济效益低等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必须在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由担保方同意并出具同意延期担保证明书后,随项目承担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一起报送基金会,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2、科技再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下(含半年)的项目由文教科技处审定批准,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需报局领导审批。
  3、项目延期期间的资金使用费率不再享受优惠,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六、管理费用收取与使用
  1、基金会从所收取的资金使用费中一次性计提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投放资金总额的1%.
  2、资金使用费原则上作为科技再开发基金的再投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计划予以安排。如投资方要求提留或改变用途,需经过基金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会日常开支和活动费用,包括:项目的专家论证费,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日常办公费用和领导小组会议活动费用等。
  七、科技再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为了加强对已下达科技再开发项目的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基金会的项目分管工作人员每半年必须到项目承担单位了解已下达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项目完成以后,视具体情况由计划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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