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229号 1999年5月1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换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主购买机动车时取得的旧版销售发票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持旧版销售发票原件到原销售机动车单位换开。销售机动车单位,应将旧版销售发票发票联与存根联粘贴注明作废一并保存,并为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本市的机动车销售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在零售机动车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使用旧版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