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税务举报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情节深度、材料真实程度、配合情况以及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贡献大小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计发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罚款的10%。
第八条 举报奖金发放额度如下:
1、追缴税款、罚款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奖励;
2、追缴税款、罚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3、追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4、追缴税款、罚款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5、追缴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以下的奖励;
6、挽回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下的,酌情给予奖励;
7、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提高奖金数额,奖金超过5万元(含)的,均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奖金批准发放权限:
1、奖金在1万元(含,下同)至5万元(不含,下同)之间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奖金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奖金1000元以下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
第十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应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最详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为国税稽查部门提供重要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其他人员,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应在案件结案并将查补税款、罚款等入库后一个月内,由负责查处该案的税务稽查机构支付。支付单位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邻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