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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78号 1999年4月22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江苏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于匿名举报案件,经国税机关对该案件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奖,也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提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8)11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计提。
  第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管理,监察、计财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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