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1号)的规定:对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办税事项中以普遍义务在进行纳税核定时予以明确,不再发给代扣代缴证书;对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受托单位,各局应严格按照市局《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的通知》(京税征[1994]457号)的规定执行,对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凭证报表等资料。
三、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使用票据或凭证的规定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使用票据或凭证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地税计[1998]502号)的有关规定,对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但对负有委托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路运输及人力三轮客货运输营业税的单位,仍向纳税人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四、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规定
代扣代缴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29号)中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征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不得用于征收机关自身经费。
委托代征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29号)的规定: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目前市局已有对委托代征营业税提支手续费的明确规定(详见附件),应严格依照执行。对各局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委托代征营业税办法,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商市财政局后确定手续费的提支比例。